罗丹律师亲办案例
醉酒乘车中途偶遇事故身亡,罗丹律师助当事人减少经济损失案例
来源:罗丹律师
发布时间:2019-04-05
浏览量:1262

随着社会的发展,网络的发达,年轻人娱乐生活也渐渐多了起来,当网友第一次约见喝酒,一人在醉酒状态下乘车回家途中,因醉酒偶遇事故身亡,另一人是否要负责任?是否要赔偿所有金额给其家属?在本案中罗丹律师帮当事人理清应付责任,酌情赔偿,最终减轻当事人的赔偿金额,最大程度减少了当事人的经济、利益损失。下面我们和本案件负责人罗丹律师来看本案的事情经过。


【基本案情】

原告:柯某甲,男,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

原告:蔡某某,女,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

原告:周某某,女,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现暂住杭州市

原告:柯某乙,男,汉族,住住江西省上饶市

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朱某某

被告:冯某某,女,汉族,住陕西省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罗丹,浙江泽大津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概述:

原告柯某甲、蔡某某、周某某、柯某乙与被告冯某某生命权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2日向2016年11月15日向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起诉,法院于同日受理后, 依法由审判员孙金林独任审判,于20151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柯某甲、蔡某某、周某某、柯某乙委托代理人朱某某,被告冯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罗丹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 已审理终结。

原告柯某甲、蔡某某、周某某、柯某乙称于20131212日凌晨,被告和被害人柯维高一起喝酒,被告和被害人仅仅是第一次见面,被害人醉酒后,被告邀请被害人去杭州东坡剧院楼上的讴歌KTV唱歌,但被害人到该讴歌KTV门口时因醉酒无法上去唱歌,醉酒状态的被害人拦了一辆浙AT3882号出租车(司机为祝隆田),被告因要和其他网友去KTV,因而没和被害人一起上车,司机在到达目的地的一个路口时,被告未告诉出租车司机有关被害人的送达目的地,致使被害人在杭州拱墅区墅园公园门口下该出租车后,被害人下车,后因醉酒误入墅园公园溺死。

原告认为,被告明知被害人醉酒却未履行安全注意义务导致被害人死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因此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227275 元中的40%490910[赔偿明细为:丧葬费22256;死亡赔偿金1550519(其中死亡赔偿金757020 元、被扶养人柯常年 和蔡仁女生活费235200元、被扶养人柯浩轩生活费162799); 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0]


【裁定结果】

本案中,被害人的死亡,其死因虽然系溺死,但根据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可以确定被害人死亡之前属于醉酒状态,结合生活常理判断,在排除有其他因素介入的情形下,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与其醉酒的状态具有相当的因果关系。从法律角度分析,被害人饮酒后的溺亡,属于民法范畴的一般侵权。与被害人一起喝酒的冯某某,在被害人过量饮酒的情况下,没有尽到提醒、劝阻其不能再喝酒等义务,也未在饮酒后采取护送、通知家人或报警等措施对柯维高的人身予以适当保护、致其醉酒后潮死,冯某某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因此, 原告主张冯某某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子支持。 但是,被害人也有注意自身安全的义务,其作为成年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明知饮酒应当量力而行、过多饮酒存在风险, 但其却没有予以足够的注意与防范,不注意自己的身体状况和酒量,仍过量饮酒,是致其最终因醉酒溺亡的主要原因,其对自己的死亡负有主要的责任。因此,可以减轻冯某某的责任。

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酌情由冯某某承担10%的民事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 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 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 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冯某某赔偿原告柯柯某甲、蔡某某、周某某、柯某乙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122728 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柯某甲、蔡某某、周某某、柯某乙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当事人自动履行的,也可直接支付至本院(户名:杭州 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杭州银行湖墅支行,账号: 75718100153439);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 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论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 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84元,减单收取142元(原告赞交唐告柯某甲、蔡某某、周某某、柯某乙负担935元,被告冯某某负 担50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884元 (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账号: 1202024409008802968; 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律师解析】

罗丹律师认为:

1、本案的难点在于:后果严重,死者是醉酒后死亡,且醉酒原因系被告与死者一起喝酒导致。

2、本案的突破点在于:首先,本案虽系被告与死者一起喝酒导致死者醉酒,被告未告诉出租车司机有关死者的送达目的地,死者在下车后因酗酒误入公园溺死。然被告与死者系网友,当晚第一次见面,仅仅是一起吃个晚饭,被告对死者没有安全保障义务。且死者作为成年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明知饮酒应当量力而行,过多饮酒存在风险,却没有予以足够的注意与防范,不注意自己的身体状况和酒量,仍过量饮酒,系致其最终因醉酒溺亡的主要原因,其对自己的死亡负有主要责任。

其次,出租车司机中途抛客是造成死者溺水身亡的根本原因。

最后,被告没有实施任何致使死者死亡的侵权行为。

代理律师的意见最终得到了法院的采纳。

3、本案为当事人争取到的利益是:

辩护律师就被告没有实施任何致使死者死亡的侵权行为、被告对死者没有安全保障义务等情节提出代理意见,并被法院采纳。在原告诉请被告赔偿40%民事赔偿责任的情况下,法院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酌情由被告承担10%的民事赔偿责任,最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122728元。


【本案结语】

在本案中,经罗丹律师对案件的仔细研究和认真辩证,分析出司机中途抛客是造成柯维高溺水身亡的根本原因,与被告无关;被害人溺死,被告也没有实施任何致使被害人死亡的侵权行为; 并且被告和被害人是当晚第一次见面,仅仅是一起吃个晚饭,被告对被害人没有安全保障义务;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最终,法院采纳了罗丹律师的辩证意见,最大程度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利益,减少损失。

以上内容由罗丹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罗丹律师咨询。
罗丹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6052好评数753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浙江省杭州市钱江新城五星路185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8楼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罗丹
  • 执业律所:
    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3301*********990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浙江-杭州
  • 地  址:
    浙江省杭州市钱江新城五星路185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8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