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越来越多的年轻人选择在外发展,城市租房的需求也渐渐多了起来,在本案中,当事人改建的租房出租给房客后,因房客的过失行为导致火灾,造成五人死亡和房屋烧毁的严重后果,这种造成严重后果情况下,当事人应付什么责任?如何最大程度减轻刑罚?如何将自身的损失降到最低?下面我们和本案件负责人罗丹律师来看本案的事情经过。
【基本案情】
被告:孙某甲,女,汉族,浙江省杭州市人
辩护律师:罗丹,浙江泽大津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乙,男,汉族,浙江省杭州市人
公审法院: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案情概述:
当事人(被告)孙某甲于2017年4月22 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被逮捕,孙某乙同日被被刑事拘留,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萧检公诉刑诉[2017]7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犯消防责任事故罪,于2017 年8月4日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6年12月至2017年4月22日期间,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将杭州市萧山区闻堰街道山河村孙家里22号改建的租房以口头协议的形式出租给郭某某等人.2017年2月11 日,消防监督机构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闻堰派出所在对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家租房进行检查时,发现存在辅楼二楼出租房用易燃泡沫夹芯板隔离成房间等多项消防隐患,责令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于2017年2月17日前整改完毕,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在接到整改通知后未予整改.
2017 年4月22日凌晨,因郭某某的过失引发火灾,造成租住在违章搭建的辅楼二楼出租 内的魏某某等五人死亡及房屋烧毁的后果.经价格鉴定,火灾中财产损失共计价值人民币 15381元,其中烧毁的电动自行车无法认定价格.
事发时,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发现着火后,即要求其女儿孙某丁报警,孙某丁遂拨打119报警,公安民警到达现场后,将在现场的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等带至公安机关进行调查,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孙某甲、孙某乙与死者魏某甲、童某某、魏某乙的家属及死者赵某、王某的家属达成人民调解赔偿协议,相关款项已支付给上述死者家属.
【裁定结果】
本案中: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执行,造成特别严重后果, 其行为均已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 可以减轻处罚。
被告人与死者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采纳辩护人提出的与上述相一致的辩护意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某甲犯消防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孙某乙犯消防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 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律师解析】
罗丹律师认为:
1、本案的难点在于:
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在3-7年量刑,而两被告人系夫妻,均已年迈,家属希望为其争取到缓刑判决。
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如要争取缓刑判决,只有在三年以下量刑才有可能,但因本案造成死亡人数较多,给争取缓刑判决带来了较大难度。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相关意见,犯消防责任事故罪造成死亡三人以上的属于后果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只有按照最低标准来量刑才有可能争取到缓刑。
2、本案的突破点在于:
本案虽孙某某对于消防事故负有责任,然毕竟系过失犯罪,经查明,造成火灾的直接原因系租客郭某某用火不慎而直接导致,故其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相对而言,被告人作为房东方,责任较轻。且在辩护律师的协调下,由当地政府出面组织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进行调解,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家属亦全额支付了赔偿款,故辩护律师的意见最终得到了法院的采纳。
3、本案为当事人争取到的利益是:
辩护律师就被告人具有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刑,且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等情节提出辩护意见,并被法院采纳,最终判决被告人犯消防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缓刑三年。
【本案结语】
在本案中,虽然当事人犯罪事实属实,证据充分,但经罗丹律师对案件的仔细研究和认真辩证,分析出造成火灾的直接原因系租客郭某某用火不慎而直接导致,故其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系过失犯罪,并且当事人认错态度良好,与死者家属终达成调解协议,最终,法院采纳了罗丹律师的辩证意见,成功帮当事人争取到缓刑、减刑判决。遇到此类消防事故的案件,不妨找有经验的罗丹律师,最大程度为你提供帮助。